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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年元旦期間,遼寧省房屋二胎錦州市古塔區的王某和幾位老友聚餐,王某提出最近身體不好不能飲酒,其他四位朋友雖知其血壓高,但出於熱情,勸他多少喝點兒,盛情難卻,王某便喝了幾杯。沒想到,聚餐結束王某和朋友幾人剛走出餐館就摔倒在門前,結果王某不治身亡。
  據醫院檢查,王某屬於嚴重酒精中毒引起的死亡。王某家屬將當竹北買屋時一起聚餐的四人起訴至古塔區法院,要求他們承擔侵權責任。那麼,四位同飲者到底對王某的死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?
  辦案法官解釋稱,根據我國《侵權責任法》第6條規定:“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與王某同飲的四人都存在過錯,應承擔相應usb責任。
  首先,這四人作為王某的朋友,明知其患有高血壓,應當禁酒,卻依然頻繁勸酒,四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;其次,四固態硬碟人在王某明確表示自己不能喝酒的情況下,依然勸酒,並接連倒酒,表明四人實施了可能造成一定後果的行為;再次,四人的勸酒行為導致王某死亡結果的發生。
  不過,四人並非要承擔全部責任。《侵權責任法》第26條規定: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”王某對於自己的身體情況和飲食禁忌最清楚,雖然有他人勸酒,但最終還是王先生自主將酒飲下的。另外,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對自己的行為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不良後果都是明知的,他完全可以拒絕飲酒從而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,但其禁不住他人的勸酒,自己選擇喝下大量白酒,最後導致死亡結果,王某自己具有相當的過錯,應自行對損害後果負主要責任。  (原標題:聚會時註意酒桌上法律風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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